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孫中原 孫玲玲 共 同 楊進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仲選 被 告 清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 月16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