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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北縣三芝鄉○○街116-3 號地下1 樓、
  150 號及156-8 號建物及其基地之現值(勿以公告現值代替)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債務人稱其所任職之桀昇有限公司(下稱桀昇公司)係借用上
  開臺北縣三芝鄉○○街150 號1 樓登記為公司處所,其實際營
  運係於同號地下1 樓乙節,請陳明債務人是否因上開借用關係
  收取任何報酬?報酬若干?如未收取,應陳明其原因。又臺北
  縣三芝鄉○○街150 號地下1 樓為何人所有?桀昇公司何以未
  以臺北縣三芝鄉○○街150 號地下1 樓為公司登記地址?桀昇
  公司之負責人黃連來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⒊陳明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財交」所得新臺幣(下同)1 萬
  9,056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稱其自96年12月起每月薪資7 萬5,000 元等語,惟其提
  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中並無薪資所得之記載,請陳明其原因。
⒌陳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薪資變動情形?目
  前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為何?並提
  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98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
⒍債務人稱其因失業無收入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乙節,
  請陳明於何時失業?原因為何?如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取
  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如未領取,應一併陳明其原因。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陳明債務人之配偶黃佩玹自95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
  收入情形?如無工作,請陳明其原因。並提出黃佩玹之95至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⒏陳明債務人與其配偶黃佩玹如何分攤每月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及
  子女扶養費?如未分攤,應一併陳明其原因。
⒐陳明每月瓦斯費、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每月房貸3萬7,100元之繳款證明。
⒒債務人之任職公司地址既與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同棟建物,顯
  見債務人以步行即可到達辦公處所,請陳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
  何以高達2,700元?
⒓陳明每月日用品雜支高達1 萬7,000 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
  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陳明每月電話、網路費高達2,300元之必要性。
⒕提出債務人之子蔡定甫、蔡定佐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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