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北縣三芝鄉○○街116-3 號地下1 樓、150 號及156-8 號建物及其基地之現值(勿以公告現值代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債務人稱其所任職之桀昇有限公司(下稱桀昇公司)係借用上開臺北縣三芝鄉○○街150 號1 樓登記為公司處所,其實際營運係於同號地下1 樓乙節,請陳明債務人是否因上開借用關係收取任何報酬?報酬若干?如未收取,應陳明其原因。又臺北縣三芝鄉○○街150 號地下1 樓為何人所有?桀昇公司何以未以臺北縣三芝鄉○○街150 號地下1 樓為公司登記地址?桀昇公司之負責人黃連來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財交」所得新臺幣(下同)1 萬9,056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稱其自96年12月起每月薪資7 萬5,000 元等語,惟其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並無薪資所得之記載,請陳明其原因。 ⒌陳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薪資變動情形?目前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為何?並提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 ⒍債務人稱其因失業無收入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乙節,請陳明於何時失業?原因為何?如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如未領取,應一併陳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陳明債務人之配偶黃佩玹自95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如無工作,請陳明其原因。並提出黃佩玹之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⒏陳明債務人與其配偶黃佩玹如何分攤每月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如未分攤,應一併陳明其原因。 ⒐陳明每月瓦斯費、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每月房貸3萬7,100元之繳款證明。 ⒒債務人之任職公司地址既與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同棟建物,顯見債務人以步行即可到達辦公處所,請陳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何以高達2,700元? ⒓陳明每月日用品雜支高達1 萬7,000 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陳明每月電話、網路費高達2,300元之必要性。 ⒕提出債務人之子蔡定甫、蔡定佐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