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