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甲○○、之1
- 原告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聲 請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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