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 聲請人
-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