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宋鳳芹
- 訴訟代理人
- 尋孝國
- 被上訴人
- 張永楨
- 訴訟代理人
- 王松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2 月6 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