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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陳燁真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宋鳳芹
訴訟代理人
尋孝國
被上訴人
張永楨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2 月6 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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