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黃○○
- 相對人
- 子○○
玄○○
辰○○
宇○○
亥○○
己○○
地○○
壬○○
巳○○
午○○
C○○
申○○
庚○○
D○○
丑○
B○○
天○○
戌○○
宙○○
甲○○
辛○○
戊○○
酉○○
未○○
寅○○
卯○○
丁○○
丙○○
乙○○
A○○
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裁判費 │ 36,838元│由聲請人預納。 │ ├──┼─────┼──────┼────────┤ │一 │土地測量費│ 4,6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一 │土地測量費│ 5,6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一 │公送登報費│ 2,2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 49,2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