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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黃○○
相對人
子○○

      玄○○

      辰○○

      宇○○

      亥○○

      己○○

      地○○

      壬○○

      巳○○

      午○○

      C○○

      申○○

      庚○○

      D○○

      丑○

      B○○

      天○○

      戌○○

      宙○○

      甲○○

      辛○○

      戊○○

      酉○○

      未○○

      寅○○

      卯○○

      丁○○

      丙○○

      乙○○

      A○○

      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裁判費    │    36,838元│由聲請人預納。 │
├──┼─────┼──────┼────────┤
│一 │土地測量費│     4,6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一  │土地測量費│     5,6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一  │公送登報費│     2,200元│由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    49,238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