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13 巷 20號4 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