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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告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13 巷20號4 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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