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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被告
- 慶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 月至7 月間委託原告染布,並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389,288 元,然原告依約完成工作並交付被告後,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予原告,迄今尚積欠1,220,403 元之報酬,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支付承攬報酬1,220,403 元及其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20,40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依被告交付予原告之加工指示單所載,原告如發現布面有出現經向條紋之情形,應先通知被告查看,是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就布面之「直條」問題,應負有把關告知之義務,詎原告就3 月份編號A801003B/1之訂單,竟於第1 、2 缸均下染後,始通知被告有直條情形,則被告因此扣除第2 缸之承攬報酬11,550元,自屬有據。㈡原告就3 月份訂單編號A801003A/1、A801003B/1、A801003C/1、A801003D/2部分,均有向被告收取「產前樣」之費用,然「產前樣」乃生產大貨前之樣品,依業界慣例,如日後被告有就大貨下單,除非原告特別註明,否則即不能收取產前樣之費用,惟原告並未註明,自不能請求該產前樣之費用2,646 元。㈢兩造就6 月份訂單編號A000000-0 之承攬報酬,係約定以每公斤31元計算,故就其中淺粉紅色82.8公斤部分,承攬報酬應為2,567 元,惟原告竟未依約定之單價請款,逕向被告請款6,000 元,被告就超出之3,433 元部分,自無需給付。㈣原告就7 月份訂單編號A805004 部分,少交付3 捲布,自應扣款6,600 元。㈤原告交付之布匹,發生如附表所示短碼、移染、幅寬不一、色污散亂、色差、色點、碼重偏重、幅寬偏窄等瑕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4 條、第495 條之規定扣款,各筆訂單之瑕疵情形及扣款金額詳如附表所載。從而,被告業已將扣款後之承攬報酬全數給付予原告,自無積欠原告任何承攬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3 月至7 月間委託原告染布,其向被告請求支付承攬報酬為4,389,288 元,惟被告迄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有1,220,403 元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客戶對帳彙總表、客戶對帳明細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二第125-206 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3 月份訂單編號A801003B/1部分(附表編號1):
1.被告主張其於交付原告之「加工指示單」中,業已明確載明:「…布面出現經向條紋出現務必通知我司前往察看…」,故原告就布面之「直條」問題,應負有把關告知之附隨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加工指示單影本1 件為證(本院卷二第85頁),自堪信為真實。
2.查原告就此筆訂單之布料進行染製後,確有將布面出現直條之情形告知被告,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辯稱原告應在第1缸發現直條情形後,立刻告知被告,但其係在第2 缸染完後方為告知,故就第2 缸部分顯已違反把關告知義務云云。經查,此筆訂單因時間急迫,故原告係將兩缸布併在一大缸中染製,此業據證人丁○○到庭結證明確(本院卷三第60頁背面、61頁),且觀諸該筆訂單之客戶對帳明細單(本院卷二第129 頁),其中缸號2-1 及2-2 之出貨日期確屬相同,則原告所稱係因第1 缸與第2 缸同時下染,故其在上開2 缸同時染製完成並發現直條情形後,立即通知被告,應無違反告知義務等語,自屬可採。是以,被告以原告違反把關告知義務為由,就此訂單扣款11,550元,尚無可取。
㈡3 月份訂單編號A801003A/1、A801003B/1、A801003C/1、A801003D /2 部分(附表編號2 ):
1.查被告雖稱此部分之扣款係針對原告就「產前樣」所為之請款,即依業界慣例,被告既已就大貨下單,原告即不應收取產前樣之費用云云,然被告實乃針對大貨生產後,裁剪下來供被告檢驗之布匹為扣款,此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丙○○到庭陳述明確(本院卷三第48頁),則被告以原告就其提供之「產前樣」不應收取費用為由,拒絕支付此部分報酬,自無理由。
2.況且,無論被告所扣除者為原告提供之「產前樣」或「大貨生產後供檢驗之布匹」費用,其均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何免除此部分承攬報酬之約定,則其既已收受原告染製完成之布料,自應給付承攬報酬,其拒絕支付其中之2,646 元,顯乏依據。
㈢6 月份訂單編號A000000-0 部分(附表編號9):原告主張此筆訂單之「淺粉紅色」部分,因數量僅82.8公斤,故兩造議定承攬報酬應以含小缸費共6,000 元計算,而非以重量計算云云,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人丁○○雖證稱依原告公司規定,數量在250 公斤以下就要用小缸費計算,兩造就此筆訂單有協議需支付小缸費云云(本院卷三第61頁),然觀諸證人丁○○前對被告公司扣款所為之各月帳款說明(本院卷一第213 頁),就此部分乃稱「…訂單上皆有貴司簽名認可…」,惟原告迄今未能提出載有上開約定之訂單以實其說,則兩造間就此筆訂單之「淺粉紅色」部分,究有無以6,000 元計算報酬之合意,實不無疑義,尚不能僅憑上開證人之證詞即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其所述之約定存在,則被告辯稱此部分仍應以訂單載明之單價即每公斤31元計算,自屬可採。從而,原告就本筆訂單之淺粉紅色82.8公斤部分,僅得請求2,567 元之承攬報酬(31×82.8=256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請求被告支付6,000 元報酬,就超出此部分之金額,應無理由。
㈣7 月份訂單編號A805004部分(附表編號20):
1.被告辯稱原告就此筆訂單交付之布匹短少3 捲(本院卷一第142 頁),雖為原告所否認,然其就業已按訂單數量全數交貨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證人丁○○亦證稱原告出貨時,被告並無派人到場清點數量等語(本院卷三第61頁背面),則原告空言主張其就本筆訂單交付之布匹並無短少情事,尚不足採信。
2.承上,原告交付予被告之布料既短少3 捲,且其現已歇業,顯無法再行提出,是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此3 捲布之紗價、織工及染工費用,即屬有據。又被告就此筆訂單之紗價、織工、染工費用等,業據其提出採購單、織造委外加工單、加工指示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三第73-75 頁),經核上開單據所載之訂單編號確與本訂單編號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是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6,600 元(計算方式詳本院卷三第66頁),並以之與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相抵銷,即堪准許。
㈤瑕疵部分:
1.短碼問題:被告主張附表編號3 、4 、12、14、15、16、17、18、19、23、24所示之訂單,原告所交付之布匹出現「短碼」之瑕疵,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所謂「短碼」,係指原告未依約定之成品規格定型,導致布匹長度變短,而需補布之情形(本院卷二第36頁),被告就其主張之「短碼」瑕疵,僅提出異常通知單為證(本院卷一第126 頁),然並未就原告所交付之布匹確有「短碼」之情形,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其以原告交付之布匹有「短碼」瑕疵為由,主張扣款,自無可採。
2.移染問題:
⑴訂單編號A801003B/1、A801003B/2、A801003B/3部分(附表編號5 、6 、7 、8 、10、11、13):
①被告主張原告就訂單編號A801003B/1、A801003B/2、A801003B/3所交付之布匹,有「移染」之瑕疵,固為原告所否認。然查:被告曾就此部分訂單之移染問題,通知原告派員會同至大陸成衣廠瞭解情形,且經會勘結果,確有移染狀況等情,業據證人丁○○到庭證述屬實(本院卷三第60頁),且觀諸原告提出之各月帳款說明,亦未否認確有發生移染之情形(本院卷一第211 頁),自堪信原告就上開訂單所交付之布匹,確有「移染」之瑕疵無誤。
②原告雖又以被告於原告出貨前,均有先行檢驗,檢驗通過後始通知原告出貨,故應認被告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自不能再主張瑕疵云云,然查,所謂「移染」,係指深淺布料於加工剪裁時發生顏色移染之情形,此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62頁背面),故在深淺布料搭配裁剪前,尚難認依通常檢查程序已可發現移染之瑕疵,自不能僅以被告曾於原告出貨前為初步之檢驗,而通知原告得出貨,即認其業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再查,上開訂單係於97年3 月間交貨,此有客戶對帳明細單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29-131 頁),而被告於4 月間左右,即會同原告公司人員至大陸成衣廠瞭解此部分訂單之移染情形,此亦據證人丁○○到庭結證屬實(本院卷三第60頁),應堪認被告於初驗時,雖無法依通常程序發現移染之瑕疵,然已於嗣後加工裁剪而發現該瑕疵時,立即通知原告,其自已盡民法第356 條所定之檢查通知義務甚明,此由原告事後經被告通知有移染之瑕疵,亦同意配合至大陸成衣廠瞭解瑕疵情況,並願負擔來回交通費用等情,亦可得證,則原告以被告未從速檢查通知為由,主張被告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云云,自不足憑採。
③又按,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雖以其係依被告指定之色牢度下染,故縱使發生移染,其亦無需負瑕疵擔保責任等語置辯,然其既未能證明移染之發生,係因被告指示之色牢度有誤所造成,其據此辯稱得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云云,當無可採。
④復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請求修補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 條第1項、第4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原告染布發生移染之瑕疵,業於事後補布要求原告重染,此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則被告主張原告重染之報酬,因屬修補瑕疵之費用,應不得再向被告請求,且需賠償因移染而無法使用之布料費用(含紗價及織工費用),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屬可採。從而,原告就補布重染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44,929元(附表編號8 ),即不應准許;另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布料費用161,796 元(編號5 、6 、7 、11合計161,796元),業據其提出織造委外加工單、採購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二第89-96 頁),經核上開單據所載之訂單編號確與本訂單編號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是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161,796 元,並以之與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相抵銷,亦堪准許。
⑤至被告另稱因發生移染瑕疵需補布重新製作,導致延誤產品上架時間,而需以空運方式寄送,故受有空運費用66,976元之損害部分(參附表編號10),雖據其提出訴外人式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式佳公司)書函影本1 件為證(本院卷一第135 頁),然觀諸上開文件內容,並未載明空運之標的為何,自難認與訂單編號A801003B/1、A801003B/2、A801003B/3之移染瑕疵有關,是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前述空運費用,尚無可取。又被告雖主張其尚遭客戶針對裁剪費、裁片、車縫、包裝等費用扣款共計42,091元,此部分亦應由原告負賠償責任云云(參附表編號13),並提出式佳公司書函影本1 件為證(本院卷二第137 頁),然原告否認該文書之形式真正及實質真正,被告就此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則其據此主張受有42,091元之損害,並應由原告負責賠償云云,自不足採。
⑵訂單編號A805008D/1部分(附表編號25):
①被告主張原告就訂單編號A805008D/1紅色部分所交付之布匹,有「移染」之瑕疵,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被告怠於檢查通知,應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現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民法第356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民法第347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主張原告就此訂單所交付之紅色布匹,發生移染之瑕疵,其已於97年8 月12日通知原告云云,並提出異常通知單及電子郵件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58 頁),然原告否認有收受97年8 月12日之異常通知單,而證人丁○○亦到庭證稱其從未收受上開異常通知單,其係至被告公司收款時,被告始告知因發生移染瑕疵而需扣款等語(本院卷三第60頁),此外,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已於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原告,顯難認其已盡檢查及通知之義務,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視為被告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而不得再為瑕疵抗辯。從而,被告就此訂單主張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據以扣款384,123 元,即非可採。
3.幅寬不一、色污散亂、色差、色點、碼重偏重、幅寬偏窄等問題:被告主張附表編號21、22、26、27、28、29所示之訂單,原告所交付之布匹出現幅寬不一、色污散亂、色差、色點、碼重偏重、幅寬偏窄等瑕疵,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被告就其主張之前揭瑕疵,雖提出電子郵件、異常通知單、樣品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46-148 、149-152 、164-166 、167-169 、170-173 、174-175 頁),然原告均否認其形式及實質之真正,被告就上開文件之形式真正,及其上所載內容是否屬實,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僅憑上開文件,即認原告所交付之布匹確有被告所指之前述瑕疵存在,是被告以原告就上開訂單所交付之布匹有瑕疵為由,主張扣款,自無可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就原告6 月份訂單編號A000000-0 淺粉紅色部分(附表編號9 )之請款金額6,000 元,辯稱應扣除3,433 元(000000000=3433),並就7 月份訂單編號A805004部分(附表編號20)及5 月份訂單編號A801003B/1、A801003B/2 、A801003B/3部分(附表編號5 、6 、7 、8 、11),主張原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共計168,396 元(6600+161796 =168396),並以之與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相抵銷,應屬可採。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承攬報酬金額,應為1,048,574 元(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於請求被告給付1,048,5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訂單編號 │被告主張之扣款原因及金額│ ├───┴──────────┴────────────┤ │ 3月份 │ ├───┬──────────┬────────────┤ │ 1. │A801003B/1(米白色)│直條/扣款11,550 元 │ ├───┼──────────┼────────────┤ │ 2. │A801003A/1 │產前樣/扣款2,646元 │ │ │A801003B/1 │ │ │ │A801003C/1 │ │ │ │A801003D/2 │ │ ├───┼──────────┼────────────┤ │ 3. │A801003A/1(玫紅色及│短碼/扣款20,898元 │ │ │葡萄紫色) │ │ ├───┼──────────┼────────────┤ │ 4. │A801003C/1(藍綠色)│短碼/扣款4,229元 │ ├───┼──────────┼────────────┤ │ 5. │A801003B/1(米白色)│移染/ 扣款18,450元(布款│ │ │ │) │ ├───┼──────────┼────────────┤ │ 6. │A801003B/2(紅色) │移染/ 扣款63,084元(布款│ │ │ │) │ ├───┼──────────┼────────────┤ │ 7. │A801003B/3(深藍色)│移染/ 扣款24,696元(布款│ │ │ │) │ ├───┴──────────┴────────────┤ │ 5月份 │ ├───┬──────────┬────────────┤ │ 8. │A801003B/1、2 、3 補│移染(重染不得請求報酬)│ │ │布(米白色、紅色、深│/扣款44,929元 │ │ │藍色) │ │ ├───┴──────────┴────────────┤ │ 6月份 │ ├───┬──────────┬────────────┤ │ 9. │A000000-0 (淺粉紅色│原告未依約定請款/ 扣款 │ │ │) │3,433元 │ ├───┴──────────┴────────────┤ │ 7月份 │ ├───┬──────────┬────────────┤ │ 10. │A801003 │移染/ 扣款66,976元(空運│ │ │ │費) │ ├───┼──────────┼────────────┤ │ 11. │A801003B/1(米白色)│移染/ 扣款55,566元(布款│ │ │ │) │ ├───┼──────────┼────────────┤ │ 12. │A801003 │短碼/ 扣款33,843 元 │ │ │ │ │ ├───┼──────────┼────────────┤ │ 13. │A801003B/1(米白色)│移染/ 扣款42,091元(裁剪│ │ │ │費、裁片、車縫、包裝費用│ │ │ │布款) │ ├───┼──────────┼────────────┤ │ 14. │A801006 │短碼/ 扣款35,942 元 │ ├───┼──────────┼────────────┤ │ 15. │A803010、A803012 │短碼/ 扣款933 元 │ ├───┼──────────┼────────────┤ │ 16. │A803012 │短碼/ 扣款832 元 │ ├───┼──────────┼────────────┤ │ 17. │A804002 │短碼/ 扣款22,165 元 │ ├───┼──────────┼────────────┤ │ 18. │A804002 │短碼/ 扣款34,420元(小缸│ │ │ │費) │ ├───┼──────────┼────────────┤ │ 19. │A804004(黑色) │短碼/ 扣款1,200 元 │ ├───┼──────────┼────────────┤ │ 20. │A805004(中粉色) │少3捲布/ 扣款6,600 元 │ ├───┼──────────┼────────────┤ │ 21. │A805007(中紫色) │幅寬不一/ 扣款19,783元 │ ├───┼──────────┼────────────┤ │ 22. │A805007B/1(葡萄紫色│色污散亂/ 扣款7,316元 │ │ │) │ │ ├───┼──────────┼────────────┤ │ 23. │A805007A(紅色) │短碼/ 扣款22,894 元 │ ├───┼──────────┼────────────┤ │ 24. │A805008C/3(鮮綠色)│短碼/ 扣款4,269元 │ ├───┼──────────┼────────────┤ │ 25. │A805008D/1(紅色) │移染/ 扣款384,123 元 │ ├───┼──────────┼────────────┤ │ 26. │A805009B/1(米白色)│色點/ 扣款3,983 元 │ ├───┼──────────┼────────────┤ │ 27. │A805009B(丈青色) │色差/ 扣款5,626 元 │ ├───┼──────────┼────────────┤ │ 28. │A805009D(金黃色) │色點/ 扣款16,423 元 │ ├───┼──────────┼────────────┤ │ 29. │A805010C-1(紅色) │克重偏重、幅寬偏窄/ 扣款│ │ │ │65,6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