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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1、92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總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000 元,原告並已依約將上開款項匯至被告開設於臺灣銀行淡水分行之帳戶。嗣原告於97年12月23日催告被告應於函到3 日內償還上開借款,詎屆期被告亦未清償。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基於借款返還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63,000 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辯稱: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僅為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運作,況丁○與原告素不相識,原告應無由借款予丁○。再者,原告開設之公司與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持續有生意上的往來,故原告提出之匯款單據,或能說明其與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間有資金的往來,尚無法據以認定兩造有借貸關係存在。此外,依據常理判斷,本件原告匯款期間長達一、兩年時間,且其金額並非少數,是若其間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未曾對原告清償,原告當無可能持續借款予被告。縱認本件確有借貸之情形,亦僅存在於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海國與原告私人之間,應與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及丁○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後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匯款申請書7紙及存證信函1紙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後堪認信實,應足為憑。又被告所辯借貸關係係存於黃海國與原告間,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純屬臨訟所辯之詞,自不足採。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信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借款予被告,並經其於97年12月23日催告於函到3日內返還,是自97年12月26日後,被告即負有遲延之責,有原告所提出存證信函1 紙為證(本院卷第15頁)。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之借款,及自98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6,443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匯款人 │     受款人       │ 匯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1年10月11日│  200,000元   │
├──┼────┼─────────┼──────┼───────┤
│ 2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1年12月 4日│  150,000元   │
├──┼────┼─────────┼──────┼───────┤
│ 3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2年 5月30日│1,150,000元   │
├──┼────┼─────────┼──────┼───────┤
│ 4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2年 9月30日│  475,000元   │
├──┼────┼─────────┼──────┼───────┤
│ 5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17日│  200,000元   │
├──┼────┼─────────┼──────┼───────┤
│ 6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23日│  238,000元   │
├──┼────┼─────────┼──────┼───────┤
│ 7  │ 乙○○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29日│  150,000元   │
├──┴────┴─────────┴──────┼───────┤
│        共                           計         │2,56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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