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供應合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全國性合約約定事項(17)其他條款之第6 條約定及後勤全國性合約約定事項(13)其他條款之第5 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