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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有關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另關於登載道歉啟事部份,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合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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