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有關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另關於登載道歉啟事部份,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合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