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登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