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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登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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