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藍雅清
- 原告盧亮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亮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德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廖志成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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