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盧亮妤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東森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德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原力霸房屋內湖捷.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葉夢秋
廖志成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盧亮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肆元,限上訴人葉夢秋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限上訴人東森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德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廖志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