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送達代收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州企業有限公司、陳立和、陳立和即廣州企業社、陳立和即昆山企業社、昆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零柒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拾貳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