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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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