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蔡文仁即弘暐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1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飛騰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3,523元 │AC0000000 │98年3月28日 ││ │司 │司南港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