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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珍宜
代理人
楊建宗
代理人
范君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53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活雅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480,960元 │AV0484826 │98年4月25日 ││ │劉志明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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