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三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卷宗審查後,確定該事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6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應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為1 萬911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