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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14號

原告
甲○○
被告
三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卷宗審查後,確定該事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6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應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為1 萬911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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