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1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177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9年度票字第1772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95年4月27日 │543,000元 │97年5月29日 │97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