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號

原告
台北縣淡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丑○○
被告
乙○○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癸○○
被告
國有財產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訴之聲明第五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訴之聲明第六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訴之聲明第1項:48.528㎡×36,800元=1,822,630元訴之聲明第2項:27.1455㎡×36,800元=998,954元訴之聲明第3項:50.79㎡×36,800元=1,869,072元訴之聲明第4項:27.1455㎡×36,800元=998,954元訴之聲明第5項:51.063㎡×36,800元=1,879,118元訴之聲明第6項:89.7㎡×36,800元=3,300,9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