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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訴人
黃致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昌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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