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 上訴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詹吉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