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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上訴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詹吉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