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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鄧麗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錦珠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3,6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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