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士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登記土地登記簿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