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李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語潔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9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2×1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