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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複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被告
祭祀公業曹碧峯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96年5 月22日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4 小段653 、654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81 、681-1 、682 、684、685、693、694、695、696、69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道○ 段2巷21號、35號、37號、39號如附圖編號A、A1、B、B1~B7、C、C1~C3、D、D1~D4、E、F、G、H、I、I1、I2所示建物及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嗣經被告派下員曹肇正、曹豐文、曹文進、曹永城、曹川人、曹賜命、曹錦堂、曹炳營、曹賜卿等9人(下稱「曹肇正等9人」),就系爭買賣契約行使優先承買權,被告並於96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46/1686 予上開優先承買人,其餘應有部分240/1686,雖經被告另一派下員乙○○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惟因乙○○未履行協力義務,業經被告解除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縱乙○○隨即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義務而獲勝訴判決在案(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7 號判決),惟該訴訟亦於上訴審期間經乙○○撤回起訴而告終結,亦即表示乙○○並無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真意,是被告應依系爭買賣契約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40/1686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40/1686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A、A1 、B、B4~B7 、C、C1~C3 、D、D1~D4 、E、F、H建物暨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應有部分240/1686讓與原告。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於96年5 月22日與原告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售予原告,嗣因被告之派下員共10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其中曹肇正等9 人優先承買系爭房地其中應有部分1446/1686 後,已將其各自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乙○○則因優先承買之買賣契約業經伊依法解除,而無法過戶,縱乙○○訴請伊履行買賣契約,亦經其撤回起訴而終結。伊因有上開障礙無法排除,故無法依約將乙○○主張優先承買之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房地為被告所有,被告於88年5月16日88年第1次派下員大會決議處分系爭19筆土地,並授權由被告之管理人簽約。

㈡被告之管理人甲○○於96年5 月22日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系爭房地予原告,總價款為新臺幣1 億2,848 萬元。

㈢嗣因被告之派下員曹肇正等9 人及乙○○就系爭房地行使優先承買權,被告乃於96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46/1686 予曹肇正等9 人,曹肇正則於97年1 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0/1686 予原告,其餘8 人則於同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共1416/1686 予原告。

㈣乙○○行使優先承買權部分,則於96年10月9 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承購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40/1686,乙○○並於當日依約將全部買賣價金1,878 萬3,322 元匯入聯邦銀行信託專戶。

㈤被告嗣以乙○○未履行協同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之義務,且經定期催告未果為由,而於97年10月21日發函解除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乙○○隨即以被告違約為由,訴請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40/1686及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應有部分240/1686,並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7 號判決其勝訴,且於被告上訴後,撤回起訴在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買賣契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40/1686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附圖所示A、A1、B、B4~B7、C、C1~C3、D、D1~D4、E、F、H建物暨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應有部分240/1686讓與原告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㈠被告與乙○○間之買賣關係是否業經被告合法解除而不存在?㈡乙○○撤回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7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前案」)之起訴,是否表示撤回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權利?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乙○○間之買賣關係是否業經被告合法解除而不存在?

1.被告將系爭房地售予原告後,嗣因乙○○及曹肇正等9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被告乃於96年10月9 日與乙○○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用印,有各該文件附於前案卷內可參(第211 至212 頁)。乙○○並於當日將全部價金匯入聯邦銀行信託專戶(前案卷第22頁)。惟因被告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予乙○○,乙○○遂以被告不履行契約義務,而於97年3 月11日提起前案訴訟。

2.依乙○○與被告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乙方(即被告)指定之地政士辦理本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證件後,任何一方除經他方同意或依照本契約約定,均不得向地政士取回已交付之任何證件,及向有關機關撤回登記撤銷報稅之申請與終止委託」(前案卷第16頁)。是乙○○與被告一旦選定代書之後,均不得任意終止委任關係。而被告就曾委任訴外人林義盛代書一事並不爭執,惟於前案中辯稱僅係委請其辦理土地增值稅之核單而已等語,惟依前所述,兩造既已於移轉所有權登記申請文件上用印,殊無未經兩造終止委任而另由被告自行委任其他代書辦理之理。是被告辯稱係因乙○○未履行協同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義務等語,顯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

3.被告雖於前案訴訟中之97年10月1 日催告乙○○至訴外人陳安靜代書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事宜,乙○○則函覆附加通知林義盛代書一併前往辦理,並於辦妥後將權狀交予林義盛代書之條件而為同意,惟其後雙方就移轉登記之處理代書及其他細節爭執不息,致未能辦理妥移轉登記等情,亦有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4至98頁、前案卷第172 至200 頁),顯見乙○○對被告之陸續行為已喪失信任,之所以未能於訴訟外辦理妥移轉登記,要非可歸責於乙○○所致,是被告於97年10月21日發函解除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顯屬無據。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7 號判決亦同此認定(本院卷第65至66頁),附此敘明。

㈡乙○○撤回前案之起訴,是否表示撤回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權利?

1.原告主張乙○○撤回前案之起訴,即表示撤回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權利等情,固據其提出乙○○所簽署之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影本為證。惟稽諸系爭證明書中係載明:「本人購買祭祀公業曹碧峯所有臺北市○○區○○段4小段653地號等不動產,事後發生訴訟以及對祭祀公業寄發存證信函等事,均非本人意思所為,而係本人之子曹金舜擅用本人名義所為,本人並無損害祭祀公業曹碧峯權益之本意,特立此書為證」等語。顯見乙○○簽署系爭證明書並撤回前案之起訴,至多僅能證明其並無向被告寄發存證信函、提起前案訴訟及損害被告權益之意,非但無法證明乙○○有撤回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權利等情事,反足以證明乙○○確有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地。是原告主張上情,尚不足採。

2.被告與原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後,既經乙○○以共有人之身分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40/1686行使優先承買權,被告並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承購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40/1686,且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復未經被告合法解除,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乙○○有撤回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權利等情事,乙○○自仍得隨時請求被告移轉及讓渡系爭土地所有權及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應有部分各240/1686,則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40/1686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附圖所示A、A1、B、B4~B7、C、C1~C3、D、D1~D4、E、F、H建物暨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應有部分240/1686讓與原告,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萬7,160 元(即原告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應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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