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紹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