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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
蕭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綺華、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玖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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