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旺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催繳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