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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黃珮禎

  • 當事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旺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催繳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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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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