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瑜娟王本源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4號

抗告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甲○○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 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以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 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