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白介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明春
白介宇
白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 日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