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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正紀詹朝傑郭躍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白介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魏明春

      白介宇

      白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 日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郭躍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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