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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㈤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3 號裁定自民國98年9 月2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本院改編之債權表所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合為1,317 萬6,311 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卷2 ,下稱更生執行卷2 ,第122 至123 頁)。又查,本件改編債權表業於99年10月15日公告並送達於債務人,此有本院99年10月11日公告及送達回證附卷可參(見更生執行卷2 第127 、129 頁)。是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已逾1,200 萬元,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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