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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股權移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又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甲○○、乙○○應分別給付訴外人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鶴公司)之2 萬800 股、3 萬2,400 股之股票予聲請人。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會,就金鶴公司起訴時之每股合理市價為鑑定,認每股以市價新臺幣(下同)3.09元計算為合理,本院亦認應以上開鑑定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萬4,388 元(計算式:53,200×3.09=164,38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非聲請人自行預納之5 萬3,668 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9年度聲字第396號┌───┬──────┬───────┬───────┐│ 審級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裁判費 │ 1,770元 │ ││ 一 ├──────┼───────┤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 20,000元 │ │├───┴──────┼───────┼───────┤│ 合 計 │ 21,770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 │ │請人之金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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