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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

返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 月5 日送達相對人等2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且未據相對人提起上訴,是該判決已於99年1 月26日確定,則聲請人應於確定後3 個月內即99年4 月26日前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遲至99年5 月11日始行提出,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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