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 上訴人
- 黃致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昌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