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 上訴人
- 陳澄癸
- 被上訴人
-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康志修
- 被上訴人
- 孫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肆萬零叁佰叁拾柒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確認海明威社區民國99年4 月25日、99年9 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部分: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尚不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部分:查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惟上訴人全未繳納,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