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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9 日、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乙○○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於同年2月10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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