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9 日、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乙○○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於同年2月10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