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在案,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