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在案,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