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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告
乙○○
被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在案,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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