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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古振暉

  • 原告
    乙○○
  • 被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在案,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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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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