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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原告
即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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