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原告
- 即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