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4號
- 上訴人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上海興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