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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8號原   告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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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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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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