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8號原 告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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