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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紹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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