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洪賑基
- 被上訴人
- 國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賑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即明,此亦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