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 上訴人
- 蕭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綺華、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玖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