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光亞
- 上訴人
- 吳亞蕾
- 被上訴人
- 保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