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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鴻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鴻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違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98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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