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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2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24號

被告
王世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世豪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另曾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民國98年間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786 號及98年訴字第第641 號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7 月、3 月、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99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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