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尹亭之
- 被告
- 何振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100年度士簡字第440 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