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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介源蔡文育鄭勤勇

原告
尹亭之
被告
何振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100年度士簡字第440 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蔡 文 育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