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導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導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99年間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100 年4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