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導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導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99年間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100 年4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